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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为加强组织领导,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证监会要组织专门机构和得力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对近年来案件多发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果断处置,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 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2006年12月12日
证监会负责人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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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识别和防范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在市场整体发展出现好转势头,投资者信心逐步回升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证券活动在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2006年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达数千起,较2005年成倍增长。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问: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特点?公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答:非法证券活动有如下几项突出特点:一是涉案地域范围广、金额大、情况复杂;二是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三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四是大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五是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比较脆弱。
2006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不要被各种非法证券活动假象所迷惑,不要对任何非法证券活动抱有幻想。同时,还要提醒投资者注意,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买卖这类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问:明确界定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考虑是什么?
答:证券法明确了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特征未作具体规定。一些不法公司或个人常常以股东转让股份不属于发行股票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兜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代理产权转让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的“原始股”,对这些行为的处罚适用,需要明确相应的政策界限。
《通知》第三部分对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这些规定统一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标准,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也便于投资者识别和防范。
问:如何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答:非法证券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易反复,当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时,该类违法活动会销声匿迹一段时间,一遇到适当“气候”,极易死灰复燃,迫切需要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进行了相应安排,国务院层面成立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地方层面,明确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通知》精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政府为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力度,先后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执法部门参加,为有效遏制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监管部门对下一步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何设想?
答:根据《通知》的要求,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07年的一项工作重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和《通知》的要求,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