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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大通:旗帜鲜明地反对水务资产溢价转让(中)——兼论溢价背后的秘密

■作品类型:专题研究/城市供水/市政公用行业/企业改革
■作者单位:国融大通国际财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撰写日期:2007/06
 
注:本文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委托国融大通专门撰写。
 
旗帜鲜明地反对水务资产溢价转让(中)
李智慧 程磊 王振东
 
(接上文)
 
(四)地方政府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排斥城市水务改革最重要的利益相对人——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将与外资签订的《水价协议》秘而不宣。
按照以威立雅为代表的国际资本在我国水务行业的并购路径,均以首先与地方政府签订《水价协议》为开端,然后正式启动商务谈判。《水价协议》是外资和地方政府对合作项目未来合作期内供水或污水处理的水量、水价的严格约定,是国际资本转而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关键凭据,是全部收购谈判的核心。
按照兰州供水集团股权转让项目的招标顾问——北京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的说法,“这些是兰州市国资委和威立雅之间的商业秘密,不能公开”(2007年6月16日在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高层论坛”上的发言)。金永祥强调,只要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必须要做的事情,兰州市国资委就没有义务去做。
应当说,如果仅以资产关系而言,以上说法似乎有理;但公用行业的国有资产不同于其他行业,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不是地方政府国资部门的私利。从道理上讲,持有公用企业产权的地方政府和其他任何经济性质的产权主体一样,都不应行使资本霸权,以产权所有者的身份任意处置公用企业,如果确需处置,也应征求公用企业利益相对人(市民)的意见,并将其中的关键条款向社会公开、公示;但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确无具体规定,从而给国资部门漠视市民利益、擅行资本霸权造成了巨大的监管真空。
(五)溢价的背后,是外资非法要求附加项目形成的巨额补偿
外资要求的附加项目包括:
1.配送服务。即在投资合同中约定,由指定的外方向中方配送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程和设备服务、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等。“配送”不仅需要中方企业另外买单,定价权也由外资掌握。
以工程和设备服务为例,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服务项目必须由外方的关联企业提供,如威立雅收购乌鲁木齐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时,就是以指定威立雅水务工程公司负责建设该厂二期扩建工程为配送条件。这就非法规避了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和价格竞争机制,为外方的溢价收购形成了巨大的补偿。在管理服务方面,一方面外方向合资企业派驻高管人员,每人都有各种名目的高额补贴和办公费用,而另一方面,合资企业还必须向外资定向购买价格高昂的管理咨询服务,这些相互矛盾的费用同时进入合资企业的成本,对当初的溢价收购给予了长期的补偿。
2.附送项目。即在合同中约定中方需要给予外方附送项目,实行“卖一送一”或“卖一送多”。比如,外资收购现有自来水公司产权,中方需附送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等,使外资通过其他项目的高额收入补偿受让本项目的溢价金额。这也是蓄意规避我国《招投标法》的非法行为。
综上,以威立雅为代表的国际资本溢价收购我国水务资产,是外资并购的新思维,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地方国资部门急功近利,以本届政府和本部门的短期利益为首选,以资产增值为中心改革城市水务企业,不仅违背市民的根本利益,而且违背后届政府的长远利益。如果我们继续坚持模糊认识,丧失警惕,放任其行,问题就会发展到极其严重的地步。
(转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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