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类型:水务行业改革/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
■发表日期:2006年3月
■发表报刊:《中国供水节水报》第1511、1512、1513期
■作者姓名:国融大通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国有企业改革研究课题组”
■知识产权所有人:北京国融大通财务顾问公司 http://www.cqvip.com/content/citation.dll?id=21831035
中国水务行业改革案例研究之七
纵横跌宕的改革三部曲
——泸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改革和发展案例研究
(中)
(接上文)
第二部:企业改制
——抓住历史机遇,实现以职工为主体的产权制度改革
(一)把握改革的关键——改制模式
2001年6月,泸州水司的内部改制再次启动。当总经办的秘书们找出了已经尘封三年的改制方案草案时,才发现改制又回到了那个原始话题——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改制模式?
早在反收购期间,泸州水司在了解国内水务行业改革情况时就很注意收集各地的国企改制案例。在泸州市政府制定改革政策过程中,泸州水司及时、不断地将各地的改革政策向上汇报,有的意见被采纳,客观上推动了泸州水司的改革。
2001年9月发生的一件事给泸州水司加快改制创造了重大契机——四川省政府领导及经贸部门来泸州视察国企改革时,注意到泸州水司经营班子的改革意识超前、准备工作充分,于是将泸州水司列为全省唯一一家公用行业改制试点单位,要求年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样一来,泸州水司取得了彻底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尚方宝剑,作为省、市两级政府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集中各方力量、排除各种干扰,加速推进改制工作。
在探索改制模式过程中,水司的资产量大、职工出资置换国有产权能力弱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既然外商可以单独收购部分资产,那么职工也应该拥有同样的权利。由于泸州水司的管网资产占总资产的75%以上,如果仅以水厂资产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出资问题迎刃而解。经协调,市领导同意了这一请求,但明确改制后的水厂和自来水公司之间不得约定固定回报的结算关系。
(二)改制中的职工持股和股权结构
改制模式获准之后,泸州水司抓住机遇加紧拟订改制方案。2002年初,形成了“两个置换”之下的“制、供(水)分离,分块实施,职工持股,国有资本不同程度退出”的思路,将水司所属的四个水厂分离出来,职工采取经济补偿金量化入股和出资收购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水厂的不同情况以不同比例持有水厂的股权,组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参股、职工参股或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等多元投资形成的水务集团。其中:
以四个水厂之外的管网等国有资产变更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泸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继续承担供水企业的公益职能,负责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内退职工和其他全部人员,按照协议监督和约束改制后各水厂的供水规划、调度等;
各水厂中,南郊水厂制水改造为以职工为主体、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南郊水业有限公司”;
北郊水厂有大额世行贷款及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改造为职工持股75%、集团公司相对控股的“北郊水业有限公司”;
江南水厂和纳溪水厂均为制水和供水一体化的单位,其中江南水厂改造为职工持股92%、集团公司参股的“江南水业有限公司”;纳溪水厂改造为职工持股35%、集团控股的“纳溪水业有限公司”。
泸州水司改制示意图
(略)
在当时建设部尚未出台特许经营政策的情况下,为了体现市政府对改制后企业的控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泸州水司的班子成员一律不解除国有身份,但允许他们以自然人身份出资于各水厂进行(每人不超过10万元)。
鉴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将全体股东307人划分为13个小组,各小组的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改制后,新成立的各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安排法人治理结构,但在职务设置和机构设置方面不搞“小而全”,各企业的维修、化验、供水调度、车辆使用等方面,按照内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结算,在资源互补的基础上实现了精干高效。
鉴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将全体股东307人划分为13个小组,各小组的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改制后,新成立的各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安排法人治理结构,但在职务设置和机构设置方面不搞“小而全”,各企业的维修、化验、供水调度、车辆使用等方面,按照内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结算,在资源互补的基础上实现了精干高效。
(三)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泸州水司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上限为各类人员计提各项安置费用,以水厂国有资产的变现资金进行安置。在具体安置办法上,突出“人本主义”的改革理念,通过将产权高度清晰至自然人提高职工们的责任意识,在稳定中搞改革。其中:
1.全体在职职工(包括全民身份、集体身份职工)解除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身份转化为社会化的劳动者身份,人均获得经济补偿金2.55万元。通过双向选择,和改制后的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将补偿金转股和国有产权受让,将改制后各水厂(水业公司)的产权清晰至自然人;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解除国有身份、竞争上岗,也可以自愿内退、领取生活费,并从经营班子的目标责任奖励资金中每人获得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工伤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和精神病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助,终止和企业的劳保关系;
4.离退休职工按照每人1.2万元享有补贴,并从经营班子目标责任奖励资金中每人获得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管理关系移交社区;
5.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结果显示:泸州水司通过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职工约占职工总人数的88.72%,辞职和辞退的占6.28%,内退占5%。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各得其所,妥善安排,在稳定中实现了改革。
(四)改制中的国有产权转让
职工按照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20~36%的优惠幅度受让各水厂的国有产权,人均出资5万元左右。后来,泸州市政府决定将国有资产转让所得的1500万元再投资于水务集团的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在较长一段时间不再进行资金投入,减轻了市政府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的财政负担。
2002年6月6日,泸州市政府正式批准了泸州水司的改制方案,8月,泸州市水务集团挂牌成立。
后据工作人员回忆,泸州水司改制方案的修订前后达六十余稿。
(转下文)
